2015年4月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水十条”)后,沪苏浙皖也相继发布了各自的水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对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等均提出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在各地的行动方案中,提高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和处理标准均为一项重要举措。2016年以来,各地也陆续发布了关于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的地方标准,相对于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各地方标准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尤其是氮、磷指标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给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长三角地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及其解析
上海市在2016年4月由上海市环保局和上海市水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市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建和提标改造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按不低于一级a的指标控制。由于上海水环境中氨氮、总磷问题突出,特此明确向内陆水体排水且尚未建设(尚未批复工可)的污水处理厂,氨氮和总磷必须执行地表水ⅳ类水标准,即氨氮1.5 mg/l(水温>12 ℃)和3.0 mg/l(水温≤12 ℃),总磷0.3 mg/l,同时对其他指标在建设空间布局上进行总体预留考虑。
江苏省在2018年5月发布了新版的《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32/1072-2018),太湖地区包括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京市溧水区、高淳区,镇江市丹阳市、句容市和丹徒区。该标准相对原2007版提高了太湖流域一级、二级保护区内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的排放限值,也提高了太湖地区其他区域内部分工业行业的废水排放限值。
浙江省在2018年12月发布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169-2018),对全省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分别提出了不同的排放标准要求,主要涉及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共4项指标。
安徽省在2016年9月发布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34/2710-2016),要求巢湖流域(包括巢湖市、肥西县、肥东县、舒城县和合肥市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包河区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长丰县、庐江县、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岳西县、芜湖市鸠江区、六安市金安区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需执行该标准。该标准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是现有还是新建、进水中工业废水比例是否超50%设定了不同的排放标准。同样是规定了cod、氨氮、总氮和总磷共4项指标。
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面临的挑战
长三角地区近年来正全面进行污水处理厂一级a标准的提标改造。上海市截至2016年底,全市共有城镇污水处理厂53座,处理规模812.2万m³/d,其中执行一级a标准的占3.75%,执行一级b及二级标准的占96.25%,经过近两年的提标改造后,全市污水处理厂的一级a提标改造基本完成。江苏省自2007年太湖蓝藻事件后,要求太湖流域污水处理厂必须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至2010年底,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工作全面完成,大部分污水处理厂基本能达到一级a标准。截至2015年9月底,江苏全省实际建成695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1 551.89万m³/d,太湖流域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250座,处理能力818.31 m³/d。浙江省截至2017年底共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296座,设计规模1 224.55万m³/d,至2017年底,全省基本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一级a提标改造。安徽省截止2018年9月底,全省共有146座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处理能力696.74万m³/d,计划对长江流域24座污水处理厂实施提标改造。
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对策的思考
在国家对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环保督察力度也越来越大的背景下,污水处理厂执行越来越严的排放标准是大势所趋。自浙江省新地标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长三角地区已在原一级a标准基础上全面执行新的排放标准。尽管在新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不乏各种争论,但在尘埃落定之后,唯一能做的就是考虑如何应对。笔者认为,对于新标准下的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单纯的厂内工程措施已难以满足所有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需求,尤其是对于江浙地区部分进水中工业废水比例较高的污水处理厂,需要从厂、网两方面同时入手,才能有效应对新标准下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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